图为联欢晚会现场。陈静 摄
晚会现场,来自中国和越南的政府、企业、民间代表齐聚一堂,共赏由云南省红河州歌舞团、国门文化群众文艺队、越南老街省民族艺术歌舞团、越南莱州省艺术文化中心等演员带来的歌舞、杂技表演。
春节是中越两国共同的节日,中国即将迎来兔年,越南将迎猫年,兔、猫两只巨型玩偶成为晚会的焦点,表演节目、送出祝福,吸引无数嘉宾、市民合影留念。
地处中国西南的云南省红河州有3个县与越南老街省、莱州省山水相连,边境线长848公里。2017年至2020年,中国河口与越南老街连续四年举办跨国春晚。
2023年中越跨国春节联欢晚会暨边民大联欢活动由红河州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越南驻昆明总领事馆、越南老街省人民委员会、越南莱州省人民委员会共同主办。活动于1月18日至19日分别在河口县、老街市举行,其间同步举办中越党政代表团春节互访和会谈会晤、招商推介、跨境旅游和经贸考察、新闻工作交流等活动。
“随着两国疫情防控措施相继优化调整,曾经沉寂的中越边城迎来欣欣向荣的美好景象。”红河州副州长许高红在18日举行的招商推介会上表示。作为1月8日河口口岸恢复通关后当地召开的首场招商推介会,10对中越企业线下签约,总金额4.37亿美元;12对中越企业线上签约,总金额5.93亿美元。
“口岸开放后,希望有更多机会邀请中国企业到越南考察,组织越南企业到中国了解市场,双方携手合作,实现共赢。”越南宝儿进出口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阮春碟曾在云南师范大学学习,如今在越南从事物流及进出口贸易。他说,越南和中国的文化有诸多共通之处,此次受邀参加边民联欢,提前感受到了浓浓的“年味”。
“我在中国的生肖是兔,在越南的生肖是猫,即将迎来‘本命年’。”在河口生活的越南人潘氏春秋已与中国丈夫养育了三个孩子,她说,“越南是我的故乡,中国是我的家。希望两国进一步深化合作,让两国民众的日子越过越红火。”(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 佰家富app地图 |